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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河财资〔2014〕5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河财资〔2014〕5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党政机关超标违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 2013 年以来,我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2013〕-22号,以下简称 22 号文)等文件,部署开展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 1999 年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 2014年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17号文、22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4〕3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此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范围与前阶段开展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范围相同,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全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整改工作,由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各部门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驻河源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清理内容
按照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要求,此次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真按照标准做好各级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各级工作人员超过2014年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必须按以下原则进行整改:
1.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颁布的原标准(以下简称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超出部分计入整改面积)的整改可继续按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高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的整改按照 2014 年标准执行。为方便各单位查阅相关规定标准,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列出了《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整改面积对照表》(见附件 1),供各单位参考。
2.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整改工作,不得借机新(扩)建、租(借)办公用房。
3.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整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前期已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4.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目前广东省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乡级机关应按照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要求和广东省即将印发的相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整改。
(二)积极稳妥做好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工作。
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需在3个月内完成清退;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2 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2014年标准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上述规定按时腾退。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承担中央或省部、市级单位批准的专项任务时,须先按上述规定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在2个月内腾退。
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学习、阅文等名义变相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专用办公用房,也不得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场所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已经提供的需在3个月内清退。
(三)加强党政机关租(借)用和出租(借)办公用房管理。
党政机关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应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因工作需要且无法调剂、确需新租(借)用办公用房的,须按照 2014 年标准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借)。
党政机关已出租(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已到期但尚未收回的,应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需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及时收回。
(四)分类推进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整改工作。
各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整改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资〔2014〕5 号,日博365娱乐场网站政务公开模块)有关规定执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整改,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与技术业务用房统筹考虑,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整改的适用标准和要求。
(五)领导干部多占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资〔2014〕5 号)有关规定执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规定执行。
(六)统筹管理使用已腾退办公用房。
各县区应加快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市直各单位要将办公用房情况建立总台账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对此次清理整改中腾退的办公用房要单独造册,逐一列明,并按照相对集中、可调配的原则移交同级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和调配工作。
对于已腾退的办公用房,应按照2014年标准采取以下方式统筹调剂:一是安排给在外租(借)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使用;二是按照向基层单位和普通干部倾斜的原则,保障基层单位、普通干部办公用房的使用需求;三是涉密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在征求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保密要求和规定程序安排其他涉密单位使用;四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适量周转办公用房。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全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前阶段清理工作基础上,对照中央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整改本单位办公用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牵头单位,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时完成清理整改任务或清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确保清理整改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出现反弹,切实维护中央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各县区、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本县区整改情况,包括:
1.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基本情况、整改成效、整改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2.相关表格(全部表格均可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为便于汇总,填报时不得更改表格样式,不得更改已锁定的表格内容)。市直各单位报《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表》(附件2)、《超标未改办公室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县区报《办公用房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超标未改办公室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述表格报送纸质版的同时,需将电子版发送至收文邮箱:hy3288196@163.com。
以上材料、表格均需在2014年12月31日上午12点前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机关事务局(房管科)。为方便联系工作,请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电话于12月25日前以传真方式报送市财政局(传真电话:3288196)。
联系人:黄小霞,电话3288196。
陈琳琳,电话3288196。
附件:1.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整改面积对照表
2.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表
3.超标未改办公室情况统计表
4.办公用房清理情况汇总表
52号附件1-4:办公用房整改工作用表(03电子版).xls
5.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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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