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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  录入时间:2013-9-27  阅读数:5546 【打印此页】 

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13〕6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各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队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事、政社关系方面的改革精神,既切实履行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又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持一致。 
  三、省内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闩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业务执行财会〔2013〕1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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