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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财资〔2015〕1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财政局
2015年1月7日
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河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及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还包括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资产权益,实行集中决策、集中产权、集中收益和统一预算、统一采购、统一调配、统一经营、统一处置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坚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加大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的调剂整合力度,规范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监管,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合理流动、高效运营。
第六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投融资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资产配置、调剂、处置,产权变动、交易,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审核审批。
根据资产存量和调配需求的对比变化情况,对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调节。
(三)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管理、信息管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收益监管等工作。
(四)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资产监管。
(五)根据政府授权,委托并监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
(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区)财政局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办理其他应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剂、处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及转企改制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修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办理其他应由本单位负责的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由市财政局依法对存量和增量资产实施产权登记,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确国有产权,界定单位使用权,并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以下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单位完善土地、房屋产权证后,交由市财政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公务车辆:按照国家公务车辆车籍管理、资产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三)无形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由持有单位按照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四)软件资产:包括采购正版的商业软件、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使用单位要建立软件资产卡片,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等。
(五)其他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按照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优化资产结构;
(四)按编制和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
(五)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六)资产购置,按年度预算计划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汇总、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报批:
(一)单位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事业单位还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申报。
(二)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按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批复单位购置申请。
(四)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给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或举债购置资产。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部门预算管理和存量资产情况,对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购置或调剂的优化方案,报政府审定后进行调剂或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的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健全资产保管、使用、清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到账实相符,物尽其用,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凡举办有经济实体的,应当及时清算、脱钩,并由财政核实后报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贷款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使用。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已转为经营性使用(含出租、出借等)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财政局核查后(涉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移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且及时变更出租、出借主体。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有以下情形:
(一)有偿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二)无偿处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等;
(三)损失核销:资产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由业主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及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务车辆及其他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对情况特殊或资产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处置资产、注销产权、变动资产管理信息和调整会计账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核销无实物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单位提供详细的无实物说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无实物资产由单位提供无资产详细说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销资产损失,数额较大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损失,由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办,根据查办结论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二)经营性资产收益;(三)政府特许经营权收益;(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全额缴入市政府财政专户,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社会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收益(包括占用权、使用权、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营运权等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加强监管,防止公共收益流失或被部门利益化、福利化,或者被相关人员侵占等,以上收益应当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特许经营权,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其经营活动由市财政局委托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实施。
第八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与报告。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情况及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和在线动态监控,保障资产运营和监管绩效,防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产信息管理,健全资产账务及档案资料,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核实、清查工作,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市直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斥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转让、出售、置换和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市直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市直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抵顶债权债务,确定诉讼资产价值,以及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处理。产权纠纷是指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市直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其它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市直事业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资产运营状况以及监督管理绩效等进行监督评价,并向政府报告监督评价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