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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博365娱乐场资产科  作者:  录入时间:2015-4-2  阅读数:5060 【打印此页】 



关于印发修订《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财资〔201514号)


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0762-3288196)反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5月17日印发的《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府办〔2005〕38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财政

                                      201542



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

国有资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管理,保证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人民政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回并授权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坚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管理原则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原则进行经营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经营收益处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监管权归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资产收入直接缴入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

第五条 市国资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施经营性资产管理。除个别比较特殊的资产如发射塔等,凡以资产租赁方式经营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则选择承租对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管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并指导市国资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市国资公司加强资产运营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会同市财政局监管、考核资产经营业绩;

(三)会同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规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资产出租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经营性资产租赁评估、公开招租等,确保资产经营质量;

(二)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三)负责物业维护管理,避免资产因安全隐患和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

(四)负责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确保租金依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新增租赁或现有合同到期后,及时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招租。需要收回经营性资产不再出租时,负责将租赁的物业收回给业主单位;

(五)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告资产运营和资产保全情况以及资产运营过程中一些重大事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纳入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增加政府经营性资产经营收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经营性资产移交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委托经营机构统一经营后,不得干扰经营单位的独立经营行为。

章 出租管理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一律实行公开招租。经营性资产合同期满或闲置时,市国资公司应向市财政局提出公开招租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并由市国资公司提出公开招租方案,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研究审批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公开招租有关规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经营性资产租赁价格评估由市财政局通过招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到期经营性资产情况,每年集中评估。

公开招租原则上采用竞拍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原则确定承租对象,最终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任何资产不得实行“场”外交易,严禁擅自出租。

现有租户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才能获得继续经营权利。

市国资公司应将公开招租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招租方案应包括竞标人资质要求、租赁范围、租赁期限、标的物用途、租金标底、承租后履约保证金、租金缴纳方式及期限、竞标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 市国资公司每年12月应将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整理汇总,并就下一年度合同到期的经营性资产市财政局提出公开招租申请,争取应租尽租。

第十 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合同由市国资公司和承租方签订,并报监管方(市财政局)备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经营性资产,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原则上继续履行,但须将出租方名称更名为市国资公司;原合同未到期但显欠公平的,应本着公平的原则由市国资公司和承租方协商重新修改签订。原合同到期的,一律按本办法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重新更名、重新修订、重新签订的合同均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执一份

第十 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6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未纳入城市改造规划范围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租赁合同应有随行就市调整价格的约定。对面积较大、且已纳入城市改造规划范围但开发时间待定的资产,对外出租时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合理约定租期,且租赁合同应有城市建设启动时出租人有权无偿收回资产不予赔偿的约定。

第十 经营性资产(主要指营业用房)因市政建设改造等项目拆除、重建的,建设方必须按资产价值及面积进行等值还建,并按规定承担过渡期的经济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 市国资公司要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作,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进行明细核算。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全国有资产安全。

承租对象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严禁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其它危险商品,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学校周边不得经营网吧、娱乐项目,新增餐饮项目须经资产所在单位批准。

十六 市国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安全完整,制订维修费用计划纳入经营预算,报批后予以实施。房屋维修项目(5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除外)须通过政府采方式选定维修单位,并全程监督。对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进行投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算维修费用。

第十 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实行月报、年报制度。市国资公司每月终了5天内应当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上月经营性资产收入明细报表,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如有未履行合同欠缴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每年12月应将年度房屋出租合同到期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八 市国资公司应当加强对承租人承租后的履约跟踪,建立履约诚信档案。对承租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履约诚信档案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项目竞租资格的重要依据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市行政事业单位将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

二十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  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市行政事业单位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将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专项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拟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公司依据相关管理法规、政策对涉及市单位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事宜进行摸底调查,形成拟调整方案,并征求市监察意见。

(三)审批。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将拟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实施。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后的方案实施,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核准减少经营性产租赁收入预算。


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国资公司负责收缴,确保按租赁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市国资公司按合同规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承租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源市收费缴款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一份给市财政局备查),并督促承租方按规定的时间到市国资公司刷卡缴费,租金直接缴存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承租方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要缓交租金的,必须先报市国资公司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条 向承租方收取的经营性资产租赁押金应缴入押金专户,与市财政局实行双印鉴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护维修费、税金、公开招租所需费用等支出,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国资公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

二十五条 在经营性资产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按以下情况提取经营管理费和奖罚市国资公司

(一)按当年实际入库租金收入提取5%作为经营管理费用;

(二)超过上年实际入库租金收入的,按超收部分的5%增加经营管理费用;

(三)少于上年实际入库租金收入的,按减收部分的10%扣减经营管理费用;

(四)出现租金欠缴的,按欠缴租金总额的10%扣减经营管理费用;

(五)物业管理不到位,以致造成损失,视情况扣减管理费用。


章 监督检查


二十六 组织和参与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的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恶意串通,进行幕后交易

(二)在招租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招租前泄露标底或其他保密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招租完成后,不按照公开竞价招租有关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十七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经营性资产的;

(二)未经许可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办公及其他用途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

(三)擅自转移、隐匿、私分、处置经营性资产及收益和非法变更经营性资产权属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十八 从事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规范管理好经营性资产,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严禁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投资收入。对不按合同规定擅自批准改变租赁期或降低租赁费的,除责令改正外,按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经营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截留、挪用及私分的,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  市监察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经营性资产,以及市国资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在原单位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市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投资等经营事项应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另文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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